(2016)粤1973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80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自报),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雄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为东莞市反斗奇趣游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陈文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职务。该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社区盈锋广场四楼,经营反斗奇趣游艺城,从2015年3月份起,摆放多台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5日,在塘厦镇莲湖社区盈锋广场四楼反斗奇趣游艺城,将多名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带回调查,并扣押了机器12台(经鉴定为赌博机)、赌资若干及其他物品。后陈文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认定书,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书证,程月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文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文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陈文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文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陈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的赌博工具黑色游戏机(赌博机)12部,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赌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浩宇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子凤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