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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敏、蒋平贵等与倪星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敏,蒋平贵,倪星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867号原告:王小敏,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全州县。原告:蒋平贵,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李能,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倪星江,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王小敏、蒋平贵诉被告倪星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敏、蒋平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敏、蒋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46元,减半收取23973元,由原告王小敏、蒋平贵负担。审 判 长 :蒋晓明代理审判员 : 谭 婧人民陪审员 :刘川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唐 琼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