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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4年6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朱立友,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万鹏,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4月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6年5月3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2016年6月30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6年7月29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住宅楼,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作案十八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7586.47元及一些未作价物品。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已返还失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在萨尔图区香榭丽商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公诉机关补充起诉指控的第十六起,其没有盗窃钻石项链和18K金项链;补充起诉指控的第十八起,其没有盗窃现金23800元及两件貂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发现自家对门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01号楼4门302室家中无人,遂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卢某某家中女士貂皮大衣一件,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8720元;索尼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315元。案发后,被盗索尼数码相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失主。2.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01号楼4门4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赵某家中女士貂皮大衣一件,后被李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01号楼4门6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中电脑主机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一台。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480元;被盗三星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三星数码相机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失主。4.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B17号楼1门502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中黄金项链一条、女式貂皮大衣一件、和田玉挂件一个。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468元;被盗和田玉挂件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黄金项链和女士貂皮大衣未能起回,被盗女士貂皮大衣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掉。被盗和田玉挂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5.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B10号楼3门6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三星NOTE3手机一部、和田玉首饰一套、GUESS牌女士手表一块、72KE女士手表一块、黄金耳钉一副、海豚形的金项链一条、大钱”形的金手链一条、女士貂皮一件。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87.23元;和田玉套装价值人民币4000元;GUESS女士手表价值人民币2511.75元;72KE女士手表价值347.70元;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576元;海豚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53.92元;“大钱”形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126.94元;女士貂皮价值人民币5400元。被盗三星NOTE3手机和黄金耳钉未能起回,被盗手机及女士貂皮被被告人李某某卖掉,赃款被其挥霍。其他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6.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B09号楼1门5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任某家中男士貂皮大衣两件、玉镯子一个。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件貂皮大衣分别价值人民币9600元和人民币8400元,玉镯子价值人民币6500元。被盗两件貂皮大衣被李某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被盗玉镯子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7.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C09号楼3门3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潘某家中《辉煌中国》伟人头像纪念银条一套、集邮册一本、老版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纪念银条一套、集邮册(小钱币珍藏册)一本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老版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银行按面值兑换后挥霍。8.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C09号楼3门401室,李某某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纪某某家中女士貂皮大衣一件,李某某将所盗貂皮大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9.2014年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17号2门402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庄某某家中玉镯子六个、第四套人民币1角面值500张、2角面值200张、美元1元面值1张、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大全套后五同号一套面值18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68.13元。不流通的古钱币145枚、民国纸币50余张、满洲国中央银行百元纸币4张、大日本帝国政府纸币面值5元的2张、日本银行兑换券面值1元的1张、东北九省流通券面值1000元的4张、面值100元的1张、面值5000元的1张、面值500元的1张、第三套人民币面值2角的35张、面值1角的18张、面值5角的2张、第四套人民币面值2分的200张、面值1分的100张、建国前中国银行纸币面值1元的2张、面值500元的1张、蒙古币13张。集邮册、老式眼镜一副、电脑主机一个、手枪形状的打火机、工具一套。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六个玉镯子共价值人民币32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10.2015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16号楼2门101室徐某某家中,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人民币2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11.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19号楼3门3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家中台式组装电脑一台、惠普打印机一台。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式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惠普打印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1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26号楼3门602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哈雷手表一块、路虎牌皮包一个、路虎牌钱包一个、汽车模型一个。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哈雷手表价值人民币3920元。案发后,被盗手表、汽车模型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路虎牌皮包及钱包不知去向。1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窜至龙凤区澳龙小区D26号楼2门3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齐某某家中生肖纪念币十二块、仿珍珠套装一套、“鸡血石”两块、世界锦标赛金牌一枚、亚运会金镶玉挂坠一枚、亚运会银牌一枚、仿银手镯两对、佛手形状的翡翠挂件一个、貔貅形状的玛瑙挂件一个、纪念项链四条、珍珠项链一条、翡翠挂件一个、省运动会奖牌四块、各国硬币若干。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仿珍珠套装价值人民币500元;佛手形状的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4800元;貔貅形状的玛瑙挂件价值人民币500元;亚运会碳酸盐挂件价值人民币200元,四条项链有三条价值人民币2100元,翡翠挂件价值人民币708元,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14.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17号楼1门302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家中女士貂皮大衣一件,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113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貂皮大衣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15.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D13号楼1门402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李某家中“茅台特供白酒”十四瓶,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十四瓶“茅台特供白酒”价值人民币672元。被盗物品茅台特供白酒被李某某喝掉十瓶,剩余四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16.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E11号楼4门5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家中黄金项链一条、老版纪念人民币一套,面值53.6元,一角钱的硬币440个,白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钻石项链一条,18K金项链一条。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080元。案发后,被盗老版纪念人民币、一角钱硬币440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被盗黄金项链被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被盗白金戒指、钻戒、钻石项链、18K金项链不知去向。17.2015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E08号楼2门502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家中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天梭手表一块、茅台白酒两瓶、红酒六瓶、高尔夫球杆一个、字画两幅、奥运福娃纪念币一套、现金人民币1200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40元;天梭手表价值人民币6365元;茅台白酒价值人民币1580元;六瓶红酒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被告人李某某挥霍,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18.2015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E05号楼6门501室,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3800元、貂皮大衣两件。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279.20元。案发后,被盗相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其他现金及物品不知去向。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入室盗窃十八起,盗窃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63786.47元。以及未鉴定价格的物品有赵某家中女士貂皮一件;王某某家中女士貂皮一件;潘某家中《辉煌中国》伟人头像纪念银条一套、集邮册一本;纪某某家中女士貂皮一件;庄某某家中古钱币145枚、民国纸币50余张、满洲国中央银行百元纸币4张、大日本帝国政府纸币面值5元的2张、日本银行兑换券面值1元的1张、东北九省流通券面值1000元的4张、面值100元的1张、面值5000元的1张、面值500元的1张、第三套人民币面值2角的35张、面值1角的18张、面值5角的2张、第四套人民币面值2分的200张、面值1分的100张、建国前中国银行纸币面值1元的2张、面值500元的1张、蒙古币13张;手枪形状的打火机、工具一套、电脑主机一个、老式眼镜一副、集邮册一本;陈某某家中路虎牌皮包一个、路虎牌钱包一个、汽车模型一个;齐某某家中生肖纪念币十二块、“鸡血石”两块、世界锦标赛金牌一枚、亚运会金镶玉挂坠一枚、亚运会银牌一枚、仿银手镯两对、纪念项链一条、省运动会奖牌四块、各国硬币若干;郭某某家中老版纪念人民币一套、白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枚、钻石项链一条、18K金项链一条;梁某某家中高尔夫球杆一个、字画两幅、奥运福娃纪念币一套、王某某家中貂皮大衣二件。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香榭丽商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卢某某、赵某、杨某某、张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潘某、纪某某、庄某某、徐某某、王某、陈某某、齐某某、吕某某、李某、郭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卢某某家索尼数码相机照片、被盗张某某电脑主机、相机照片、被盗王某某家和田玉照片、被盗王某家中物品照片、陈某某家中被盗物品照片、齐某某家中被盗物品照片、李某家被盗白酒照片、郭某某家被盗物品照片、梁某某家被盗物品照片、王某某家被盗相机照片复印件、庄某某家被盗物品照片、任某家被盗手镯照片、潘某家被盗物品照片、张某某家被盗手链和项链照片、卢某某提供被盗貂皮大衣信誉卡、签购单复印件、任某、吕某某提供大庆市贵夫人皮草广场售货凭证、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盗窃地点、指认作案工具、家里搜得赃物照片、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鉴字[2015]第2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2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2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3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3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3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3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鉴字[2015]第3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庆价认字[2016]第2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现实表现证明、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04)乌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说明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扣押已返还失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多次入户盗窃,酌定从重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辩称的指控第十六起无钻石项链及18K金项链以及指控第十八起无现金、貂皮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即失主的证言从报案时间陈述内容等能够客观的证实被盗物品的客观存在,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将所盗窃款、物退赔给各受害人(附退赔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曲士光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爽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退赔清单序号 姓名 物品名称 价值 1 卢某某 女式貂皮1件 18720元 2 赵某 女式貂皮1件 3 王某某 黄金项链1条、 8468元 女式貂皮1件 4 张某某 三星NOTE3手机1部 3387.23元 黄金耳钉一副 576元 女士貂皮1件 5400元 5 任某 男士貂皮2件 9600元 8400元 6 潘某 老版人民币 200元 7 纪某某 女式貂皮1件 8 徐某某 人民币 22000元 9 陈某某 路虎牌皮包一个、钱包一个 10 吕某某 女式貂皮1件 11130元 11 李某 14瓶茅台酒 672元 12 郭某某 黄金项链 3080元 白金戒指一枚 钻戒一枚 钻石项链一条 18K项链一条 13 梁某某 现金 1200元 14 王某某 貂皮大衣二件 现金 23800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