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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琳答机械有限公司、吕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琳答机械有限公司,吕明,答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090号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菊祥,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廷,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琳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城中村。法定代表人:答佳琳。被告:吕明。被告:答佳琳。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琳答机械有限公司、吕明、答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