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6民初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刘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刘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721号原告陈玉龙,男,1985年8月1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刘军峰,男,1966年12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陈玉龙与被告刘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龙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后爱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