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刘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刘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721号原告陈玉龙,男,1985年8月1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刘军峰,男,1966年12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陈玉龙与被告刘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龙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后爱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