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合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亿阳医疗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合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金亿阳医疗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合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04室。法定代表人曹妍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登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金亿阳医疗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15B室。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合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亿阳医疗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金亿阳医疗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存款等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月22日前全部给付完毕,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房产担保。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提供有效担保,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6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韩先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