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学斌与戴长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斌,戴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斌。被执行人戴长峰。申请执行人陈学斌与被执行人戴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学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学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被告戴长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戴长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学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5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戴长峰银行存款信息,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戴长峰小额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6月通过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登记。2016年6月通过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工商类登记信息。2016年6月通过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6年6月2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长峰名下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锦江花园7幢80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508523],本次查封期限三年。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多次通过电话、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学斌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通知书、执行日志、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措施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