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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志军、张翠云、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郭平,李智飞,薛斌,张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677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建。被告郭平。被告李智飞。被告薛斌。被告张珺。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军、张翠云、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建、郭平、李智飞、薛斌、张珺所有的下列房产予以查封:一、被告王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二、被告郭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三、被告李智飞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四、被告薛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处住宅一套。五、被告张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郭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三、对被告李智飞被告李智飞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四、对被告薛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处住宅一套。五、对被告张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六、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臧碧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