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777号原告周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甲,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1962年5月27日生,现住扶余市,系被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现住扶余市,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