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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777号原告周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甲,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1962年5月27日生,现住扶余市,系被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现住扶余市,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