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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与朱元标、蔡步兰、薛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朱元标,蔡步兰,薛美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3177号原告: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玉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容,该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朱元标,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蔡步兰,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薛美妹,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与被告朱元标、蔡步兰、薛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福建省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章伟力人民陪审员  黄超平人民陪审员  李密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