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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邢海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邢海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002号原告刘东风,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邢海灵,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现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风诉被告邢海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风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东风负担。审判员  张夜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