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良炸与陈小微、吴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炸,陈小微,吴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644号原告:陈良炸。被告:陈小微。被告:吴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炸与被告陈小微、吴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良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良炸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