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良炸与陈小微、吴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炸,陈小微,吴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644号原告:陈良炸。被告:陈小微。被告:吴蓓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炸与被告陈小微、吴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良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良炸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