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世秀与李娜、尹文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秀,李娜,尹文涛,张志永,贾爱美,马廷芳,张福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初1358号原告:刘世秀,临朐县城关街道太平村太平街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爱华,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被告:尹文涛。被告:张志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爱美。住临朐县东城街道卜家小河村****号。被告:马廷芳。被告:张福海。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世秀与被告李娜、尹文涛、张志永、贾爱美、马廷芳、张福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爱华,被告张志永、马廷芳、张福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娜、尹文涛、贾爱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返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211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事由:原告与六被告共同组成江北建材城福运商户信用联盟,并按各自授信额度交纳了保证金。此后六被告作为联户联保小组从银行贷款,但未按期归还,银行遂扣划了原告的保证金21160元。被告张志永辩称:本被告也是担保人,并履行了担保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说明张志永与贾爱美系夫妻关系,应作为一个担保人来处理本案。被告马廷芳、张福海辩称:本被告也是担保人,并履行了担保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说明马廷芳与张福海系夫妻关系,应作为一个担保人来处理本案。被告李娜、尹文涛、贾爱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娜、张志永、马廷芳等13人在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组成江北建材城福运商户信用联盟,约定:联盟会员自愿按贷款比例交纳贷款风险保证金,自愿以该贷款风险保证金为限对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联盟会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联盟会员依约应偿还借款本息而未偿还时,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可自行扣划各会员的贷款风险保证金来代为偿还。已代为归还的联盟会员可向该借款人追偿并可向该借款人联保小组的担保人要求其全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11月22日,被告李娜、张志永、马廷芳作为借款人联保小组与临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编号:2013第4011号),联保小组成员对2013年1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担保(其中李娜授信额度70万元、张志永授信额度150万元、马廷芳授信额度80万元)。2013年12月1日,被告李娜、尹文涛、张志永、贾爱美、马廷芳、张福海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出具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担保书,承诺对编号为2013-4011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及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2月8日,被告李娜从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期限至2015年12月7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娜未归还。2016年1月29日,临朐农村商业银行从原告的贷款风险保证金中扣划21160元,用于偿还被告李娜在该行的上述贷款。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代偿款,双方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联盟章程、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担保书、银行凭证、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娜、张志永、马廷芳作为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借款。被告李娜、尹文涛、张志永、贾爱美、马廷芳、张福海向临朐农村商业银行承诺承担共同清偿及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此,六被告应对前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李娜从银行借款后未按期归还,银行将同为商户信用联盟成员的原告的贷款风险保证金21160元扣划以偿还李娜在该银行的借款后,原告有权依照商户信用联盟章程的约定,向被告追偿并彼此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垫付款21160元之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志永、马廷芳、张福海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成立。被告李娜、尹文涛、贾爱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尹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世秀垫付款21160元;二、被告张志永、贾爱美、马廷芳、张福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善文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庄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金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