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竺凯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凯,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5369号原告:竺凯,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XX,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竺凯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丹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XX在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竺凯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现原告主张还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返还原告竺凯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被告XX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