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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33号之一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