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133号之一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