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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海勇与刘春祥、刘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勇,刘春祥,刘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969号原告:郑海勇。被告:刘春祥。被告:刘春利。原告郑海勇与被告刘春祥、刘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郑海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勇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