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海勇与刘春祥、刘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勇,刘春祥,刘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969号原告:郑海勇。被告:刘春祥。被告:刘春利。原告郑海勇与被告刘春祥、刘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郑海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勇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