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姜少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少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少军,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少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姜少军在本市船营区某小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韩某0.63克冰毒。经鉴定,冰毒中含有甲基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姜少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证言、办案说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船营公安分局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涉案财物保管台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韩某、姜少军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少军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少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我没有贩卖毒品,给对方毒品因为我之前管他借过一包,这次是还他,对方给我钱是因为对方管我借过1200元,他还我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9时许,北京路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将吸毒人员韩某抓获。韩某向公安机关交代贩卖给其毒品的上线叫“大军”(即姜少军),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姜少军。2016年9月17日9时许,韩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与被告人姜少军联系购买毒品,当日13时许,韩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14号楼楼前与姜少军进行交易,用公安机关提供的人民币400元购买冰毒一包,而后双方离开,被告人姜少军在回家途中被抓获。涉案冰毒0.63克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冰毒中含有甲基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韩某证实,我积极给公安提供线索成功抓获一名贩毒人员,我叫他“军哥”,大约45岁左右,身高165厘米,身材较瘦,在某小区4号楼的包子铺上班。2016年9月17日9时30分左右,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我给“军哥”打电话说有没有东西我想要点,东西也就是冰毒,并告诉“军哥”中午去取货,“军哥”同意了。中午13点30分左右,我在派出所民警的控制下来到某小区15号楼2单元单元门口,并且给“军哥”打电话告诉他我到了。“军哥”过了1分钟左右下楼,将一小包毒品,也就是5、6分左右交到我手上,我把兜里的400块钱交给“军哥”,之后我跟民警回到了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就上去抓捕“军哥”了。整个过程都是在公安机关的观察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我之前在“军哥”手里买过很多次冰毒,基本是隔3、5天左右就在“军哥”那里买一次。我能记清的是前天,2016年9月15日,我中午的时候给“军哥”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东西,也就是冰毒,他说有,让我去他家取,我下午2点左右就去他家楼下,他在楼下把一小包冰毒给我,大约有5、6分的样子,我给了他400块钱,之后我就回家了。我们之间没有债务,我都是当场把钱给他,每次都不到1克的量,有的时候还得给他30、50打车钱,一分钱都不能差他的。我们都是用电话联系。我们也不用商量价格和数量,就是我给他400块钱,他给我5、6分的冰毒,买过很多次已经成为习惯了。2、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韩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姜少军交易毒品过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姜少军被抓获,因患肺结核被取保候审。3、办案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6日19时许,北京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有人吸毒,北京路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9月16日19时30分在该地点将吸毒人员史某、韩某抓获,经对其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成阳性。2016年9月17日8时许,经工作,韩某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购买毒品的上线姜少军。2016年9月17日9时29分,韩某在北京路派出所民警的控制下给其上线姜少军打电话购买毒品。韩某在电话中问姜少军:“是否有东西,给整点。”姜少军说:“有,什么时候要。”韩某说:“中午要。”然后双方把电话挂断。2016年9月17日13时14分许,韩某在北京路派出所民警的控制下给姜少军打电话说:“我到你家楼下了。”姜少军说:“你在楼下等我我下楼”。民警带领韩某到姜少军家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附近,民警给韩某人民币400元,用于购买毒品,然后让韩某自己到某小区交易,民警在附近观察。两分钟后姜少军从某小区出来,与韩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后双方分开。韩某返回民警车中,民警从韩某手中扣押冰毒一包,姜少军在往家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在其手中扣押毒资400元。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韩某处扣押疑似冰毒一包、从姜少军处扣押人民币现金400元。5、船营公安分局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证实,冰毒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63克。6、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涉案财物保管台账证实,涉案毒品复称入库情况和保管情况。7、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8、辨认笔录证实,韩某和被告人姜少军互相辨认情况。9、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姜少军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姜少军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1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北京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姜少军自然情况,且无前科劣迹。12、被告人姜少军供述,2016年9月17日早上8点,我在船营区吸毒,是前一天在“三哥”处买来的,买了两包,每包6分左右,花了人民币1000元。我还别人一包,剩下的自己留着抽了。还给一个以前我送过餐的人,我知道他也吸毒,两个多月以前,我从他那儿拿过一包毒品,大概8分左右。我不认识这个人,我送包子的时候,看见过他家里有吸食毒品的工具,然后我俩就闲唠嗑,我就知道他有毒品,我当时没有钱,找这个人借了一点儿毒品,然后他就借给我了。9月17日还给这个人的毒品大概7分左右,当天他给我打电话问我:“你有没有?”我说有。他说:“那我去取我那包去。”我说行。中午,他到我家门口,我将毒品给他了,然后我问他:“我钱呢?”他说:“先给你400元,”刚给完我警察说将我抓到了。我管他要钱是大概一年以前,他因为打游戏跟我借了一千二、三百元钱,一直没还我。我俩打电话的时候我没和他提还我钱的事。另供述,我吸毒一年多,我不认识我给毒品的那个人,我和他没关系,我不知道对方的大名,就知道小名叫小子,我给他送过早餐,时间长熟悉了,他玩游戏管我借钱,我就二百、三百借给他,一共借了一千二百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少军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少军关于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经查,证人韩某证实以400元的价格从姜少军手里购买冰毒一包,事先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且所购买毒品的整个过程均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交易,有公安干警对该过程予以证实。另被告人姜少军辩称韩某给其400元是还以前的借款,对此韩某予以否认,姜少军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存在特情“犯意引诱”情节,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少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冰毒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尹 航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源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