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岩、于秀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岩,于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岩,男,汉族,农工,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于秀环,女,汉族,农工,现住逊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岩、于秀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动产及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成会审判员 肖春仁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