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段美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249号罪犯段美英,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江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美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美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李倩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段美英减刑五个月的理由是: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且获行政奖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段美英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美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美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