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行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赔偿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8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物资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臣,执行董事。上诉人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山市古星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启动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法定职责,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办理刑事侦查是刑事司法行为,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不受理上诉人的控告属于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姚树林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未予受理的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