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3151昆山迅凯电路板有限公司与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迅凯电路板有限公司,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迅凯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支浦村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6023112-6。法定代表人傅小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潭湘街1282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8185-6。法定代表人王荣华。申请执行人昆山迅凯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迅凯电路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783.87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527元。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银行存款6010元(已委托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荣华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浙江科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本院已经委托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的6010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委托代为扣划时间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昆山迅凯电路板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