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平坤与杨立军、胡晓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坤,杨立军,胡晓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648号原告:王平坤,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和县郝桥镇焦村424号,现住。被告:杨立军,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西关村57号,现住。被告:胡晓品,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和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坤与被告杨立军、胡晓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军、胡晓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坤撤回对被告杨立军、胡晓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王平坤负担。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