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高弘鑫与陶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弘鑫,陶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49号之一原告:高弘鑫,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恒才,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陶震,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弘鑫诉被告陶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原告高弘鑫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担保人门丽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高弘鑫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门丽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利民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美玲审 判 员  丁 敏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