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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某危险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桦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腾达汽修中心门前时,与崔某某驾驶的黑DP36**号轿车相刮,造成范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经侦查,被告人范某于2015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范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崔某某、范某1的证言、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迟俊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