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与赵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赵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199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马泾路****号。经营者:顾震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迪。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与被告赵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的经营者顾震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宣梦静,被告赵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付所欠缝纫机货款人民币46000元,并自2014年9月8日起承担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8月10日共10次向原告购买各种缝纫机及相关配件,至2013年9月8日尚结欠货款123000元,当时讲好被告尽快归还,最迟一年内还清,但被告未能守信。在多次催讨下,陆续还款几万元,但至今未能还清余款46000元,故提起诉讼。被告赵迪辩称,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123000元已全部结清了,但欠条没有要回来。去年被告给原告介绍了生意,是安徽池州的一个人向原告购买缝纫机,由于经营不善,这个人跑掉了,还欠原告几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被告只是介绍人,不应由被告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购买缝纫机及配件。2013年9月8日,赵迪出具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经营者顾震红欠条一份,载明:“欠顾震红缝纫机货款壹拾贰万叁仟元整”,确认结欠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货款123000元,该欠条背面由顾震红及妻子书写有:“9月15日付3000元、10月24日付40000元、11月2日付5000元、11月5日付10000元、11月23日付10000元,欠57000元-10000元机器,3月30日付10000元、3月31日付6000元、4月1日付4000元、6月3日付9000元,余欠18000元,8月15日付5000元,11月9日付3000元”字样。本案起诉后赵迪与顾震红的谈话录音反映,赵迪:“我以前那个账全部跟你搞清了,是不是?”,顾震红:“搞清了,我也是帮你忙在弄,对不对?你自己想一想,你那平车你和小付两个人修,一台2**元,你们还不赚钱,你们也不容易的,我自己吃亏掉一点,这个机器让你们抵债,抵了10000多块钱,你们还好像认为我是应该的。”,赵迪:“那个12万多我们给你搞清了,是不是?”,顾震红:“关键你这个钱不想承认,你承认的话今年不会不来,我不找你也要不到钱……”。本院认为,至2013年9月8日,被告赵迪结欠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123000元,由欠条为凭,被告赵迪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迪与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经营者顾震红的谈话录音能够反映被告赵迪结欠的123000元还款情况及部分债务以机器修理费相抵,结合顾震红及妻子在欠条背面书写的还款情况,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原被告已结清。综上所述,对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要求被告赵迪给付货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鑫来缝配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