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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冲青年与陈强、来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冲青年,陈强,来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125号原告:冲青年,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陈强,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来海娟,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冲青年与被告陈强、来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冲青年未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