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益平、梅琳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益平,梅琳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邵益平,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梅琳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邵益平与梅琳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梅琳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邵益平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2万元及利息98736元和加倍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1元、执行费318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梅琳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梅琳城至今在本院还有10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90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梅琳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梅琳城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邵益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梅琳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5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邵益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梅琳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