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素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杰,北京雄财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杰,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雄财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号×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丛子朋,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瑞亮,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原告王素杰诉被告北京雄财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素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6308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雄财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瑞亮名下无车辆信、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亮和王娟伶名下共有的位于磁器口的平房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对被执行人李瑞亮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且不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执行雄财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商)初字第1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