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旭炬与覃红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旭炬,覃红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983号原告:莫旭炬,男,1996年2月21日生,壮族,住金城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延,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红贯,男,1967年2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代理人:韦海舟,河池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斌,男,1984年1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莫旭炬与被告覃红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莫旭炬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旭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计1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旭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