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8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玉马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北浩大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玉马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浩大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玉马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海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浩大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振权,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浩大医药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浩大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4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