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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姜维庆诉赵庆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庆,赵庆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2725号原告姜维庆,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赵庆山,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庆与被告赵庆山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我是3组,被告是11组,我于2014年承包修家学院三组46户土地7分3厘2,已耕种2年,2016年我种后被告给毁掉重种,司法调解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土地并赔偿我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土地系在被告院内,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经营权,但原告提供现有证据不规范,不能证明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权。该土地虽在被告院内,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享有使用权,故无法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归属,故该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维庆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生审 判 员  王尤庆人民陪审员  韩德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