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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文文,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德文,系该联社洞山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荣新,女,1977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荣新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刘荣新偿付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943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云058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