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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5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沙沙与黄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沙沙,黄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448号原告:陈沙沙,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晓斌,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沙沙与被告黄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沙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沙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