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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民初1409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原告李某1为与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均系被继承人苏某、李某4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李某4于1992年7月8日病故,被继承人苏某于2015年10月4日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的房屋一处,面积58.2平方米,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苏某名下。二被继承人生前对该房产未做任何处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二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一处。被告李某2辩称,同意被继承人苏某、李某4共有的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自愿放弃继承相应份额。被告李某3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苏某、李某4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女,分别为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被继承人李某4于1992年7月8日去世,被继承人苏某于2015年10月4日去世。二被继承人有一夫妻共有的、登记于被继承人苏某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位于双台子区,建筑面积为58.20平方米,用���为住宅。被告李某2自愿放弃继承该房屋的相应份额。另查明,被告李某3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相应份额,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2016年10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出具(2016)成高证民字公证书,证明被告李某3自愿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捺印。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供死亡证明一组、被告李某3身份证复印件、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被告李某3书写的声明书一组、社区出具证明、房屋产权证(提交复印件)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连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二被告对原告要求涉诉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诉讼���求均无异议,可认定为系二被告对各自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于被继承人苏某名下的位于双台子区,建筑面积为58.2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李某1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各承担人民币1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六��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