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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黄天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天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50号罪犯黄天旺,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天旺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黄天旺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黄天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黄天旺伙同他人在东莞市使用解码器、仿真枪抢劫、盗窃汽车。黄天旺参与抢劫1宗,涉案金额201300元,参与盗窃3宗,涉案金额235000元,非法持有枪支1支、子弹14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9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1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黄天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