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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威,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22时左右,被告人XX威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无车牌号码,从汝南县城关镇喝完酒后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城北关名吃一条街三和园饭店门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XX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XX威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XX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XX威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294号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