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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春霞仲裁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姚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彭年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春霞,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春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3号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春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春霞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春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四万三千九百八十五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春霞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春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梁立君执行员     苏建勇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