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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原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鄢志超、胡胜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原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鄢志超,胡胜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79号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原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新天地商务公寓楼1206室。法定代表人:裘建荣。委托代理人:韩芳、王慧霞,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志超,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胡胜强,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被告鄢志超、胡胜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