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9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琴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深圳市龙岗区××琴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105号申请执行人彭××,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琴行,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琴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6】56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琴行名下价值人民币6868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桂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阡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