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林保与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保,李文胜,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林保,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生,和顺县义兴镇人,现住和顺县。被告:李文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魏芳,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现羁押于榆次看守所。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林保与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保,被告李文胜、魏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0日,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部门,本案中止诉讼。现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本金165000元及利息9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文胜、魏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文胜、魏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2015年2月3日被告李文胜、魏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三次共借款165000元整。原告经常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一直没有结果,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65000元及9000元的利息。我闺女在那里卖衣服,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利息1.5分,都是给他现金的,说啥时候要钱提前一个月说。被告李文胜、魏芳辩称,对原告的本金及利息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文胜、魏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文胜、魏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015年2月3日被告李文胜、魏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三次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共借款165000元整。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林保向本院提供的借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9000元的主张,因双方有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给付原告李林保借款人民币165000元及利息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李文胜、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美兰审判员 杨芝明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