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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4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41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海退赔被害人庄某10288元、被害人何某10399元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胡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海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2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黛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