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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彭洪诉舒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舒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91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彭洪,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邦全,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诉被告舒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撤回对被告舒邦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本案诉讼费共4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燕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