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保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保更1号申请人安某某,女。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申请人安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人安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某某申请称,我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原为夫妻关系,1993年为给孩子上户口办理了离婚手续,实为假离婚,但“离婚后”一直未离开家,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后来被申请人经常打我,往死里打,为此我于今年春天申请人身保护令,2016年4月29日建昌县法院作出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书。现为了我的人身安全,特再次申请延长人身保护令的期限为6个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却有对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过激行为,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尚未消除,故申请人要求延长人身保护令期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安某某实施暴力。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本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