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鹏与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403号申请人张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申请人张鹏申请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勇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勇相当于4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勇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