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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103号申请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安乐街3-1-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士莲,经理。担保人马召华,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东路9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202140031。被申请人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吕旭东,经理。被申请人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勇兵,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今朝煤炭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7828.8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马召华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善文西街一排的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马召华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7828.8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马召华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善文西街一排的房产一处(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