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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845号

陈锦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锦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845号被执行人陈锦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江田镇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锦峰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锦峰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2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锦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陈 星执行员  林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