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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玲枝与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枝,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352号原告:刘玲枝。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办事处办公楼128室)。法定代表人:况世强,执行董事、经理。原告刘玲枝与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玲枝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且其提供的地址无法与之联系,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玲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