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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桑良凤、张月祥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桑良凤,张月祥,桑良杰,马耀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33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023341-3,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陆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万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桑良凤,女,1970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张月祥(系桑良凤之夫),男,1966年8月3日生,住所地。被告桑良杰,男,1959年6月30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被告马耀霞(系桑良杰之妻),女,1959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告桑良凤、张月祥、桑良杰、马耀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淑芬审 判 员  蔡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