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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湖山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湖山建材经营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湖山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黄金忠,男,委托代理人张陆军,该经营部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湖山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8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8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利息,本次执行费用1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而终结,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81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宝川执行员  杨小刚执行员  冯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