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胜利与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胜利,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贺胜利,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申请执行人贺胜利与被执行人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胜利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国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贺胜利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