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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胜利与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胜利,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贺胜利,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申请执行人贺胜利与被执行人李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胜利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国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贺胜利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微信公众号“”